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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者说历史17-还是穿越到宋朝去“见义勇为”和“正当防卫”吧

作者:行者 发布时间:2016-04-22 22:45 分类:博客|历史 浏览:1201 评论:1



据说在“美帝”的“资本主义法律”体系中,常常会采取“陪审团”这个制度,即法院的审判工作拢共分两步:第一步,由非法律界的,随即抽取的普通民众组成陪审团,判断嫌疑人是否有罪。如果陪审团认为其不构成犯罪,或是在“情理”上可以被“宽恕”的话,直接就做无罪释放处理了。如果陪审团认为其构成了犯罪,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,则转入第二步。第二步,则是由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法官来确定具体量刑标准,而陪审团在这一步是不参与的。

行者认为,这是英美法系(或称为‘普通法系’)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值得效仿和借鉴的一大亮点,即判断嫌疑人是否有罪,绝不局限于,拘泥于相对呆板的法条,而是更多地考虑公序良俗、常理常识和人之常情,在这些基础上,综合作出一个最合适的判断

这里可以用“美帝”和我天朝的一些常见案例来做一些对比。

“美帝”的案例是父亲发现自己的女儿遭到性侵,立即冲上前殴打犯罪者,但当场打死了对方。不过陪审团在法庭上表示,这位父亲的防卫行为是有着充分理由的,是为了保护女儿所作出的自然反应,并且能够为广大民众所理解,因此判定其无罪。

我天朝的类似案例也有很多,比如亲戚朋友遭到偷窃,甚至演变抢劫等不法侵害时,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,出手偏重,打伤或致死犯罪者。但是就已有的案例来看,绝大部分都会被判定为“防卫过当”,甚至会被追究“过失伤害罪”、“过失杀人罪”、“故意伤害罪”等刑事罪名,并要求对犯罪者及其家属作出民事赔偿。当然,我天朝的某些砖家也是有自己的理由,认为我们是“法治国家”,只有司法机关才能行使“处罚/惩罚权”,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,或是损害他人的健康。

上面一段的观点有一定合理性,但是需注意两个问题:其一,在紧急情况下,如何非常好地控制住“见义勇为”或“正当防卫”的度,实在是一个很大的难题,尤其是对于情绪激动的,未经过专业的心理训练和技术训练的普通人。其二,“法治”原则肯定是要遵循的,但“法治”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单纯的“法治”,而是要维护公平正义,如果是明确了这个目的的话,那么是否符合普通人的最朴素的“正义观”,则是“法治”具体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的关键点。

吴钩所著的《生活在宋朝》,专门安排了一个章节,来叙述宋朝司法制度中特别强调的“情、理、法”三者平衡的问题,特别强调,宋朝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,不能仅仅充当“法律的自动售货机”,而应当“揆之条法,酌之人情”,作出“理法两平,情法均衡”的裁决,并将这个过程,称作“原情定罪”。

行者认为,西方的先进经验一定要认真学习借鉴,同时,本国的优良传统也要继承发扬。不过,就法律条文的良好运用,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方面,不能不说,当前,我们国家把原来一些好的传统给忘掉了,而另外一些西方好的做法,又没有学成。所以,对不少群众在暴力面前表现出的所谓“懦弱”和“退缩”,还是应当持适当的理解态度。同时,行者想顺便提醒一下踌躇满志,跃跃欲试,希望维护公平正义,维护世界和平的童鞋们,还是先穿越到宋朝去吧,因为,现在的这套法律体系和运用原则,实在不适合你们和你们的这些义举呢。

南宋有位法官叫胡颖,他曾总结出一句话:“法意、人情,实同一体,循人情而违法意,不可也。守法意而拂人情,亦不可也。权衡于二者之间,使上不违法意,下不拂人情,则通行而无弊矣。”行者认为,这句话说的相当理性,中肯,是现代英美法系与我们国家传统司法制度的共通之处和相同精华,值得今天的我们仔细揣摩。

说实在的,如果法官只会死板的较真于法律条文,真不如让科学家给发明一台自动处理案件的计算机。用这种机器来替代未能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人,才是降低成本,提高速度的举措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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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看法:

  • 行者

    行者  评论于 2016-04-28 09:54:58  回复

    以前,可能是受带有一定“历史局限性”的教科书的影响吧,觉得宋朝实在不咋样。
    最近几年,陆续看了不少有关宋朝历史的新书,接触了一些更深入、更客观的东西,渐渐地发现,宋朝在不少方面还是有值得今天学习、借鉴的地方。尤其是思想文化领域的开放性和包容性,与明清时期直至后来的保守性、内敛型和四处充斥的重重顾虑形成了强烈对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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